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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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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刑事辩护

湘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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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深刑事辩护的种类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具体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等12个罪名。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交通肇事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具体又分为八类: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二)走私罪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五)金融诈骗罪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具体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制职工劳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五、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具体包括: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聚众哄抢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设施勒索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12个罪名。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具体又分为九类: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

(二)妨害司法罪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四)妨害文物管理罪

(五)危害公共卫生罪

(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或以其他形式危害国防利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一)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利益

即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外来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活动的利益,包括国防物质基础、作战和军事行动、国防管理程序、武装力量建设等方面的利益。

2、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或以其他形式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侵害的对象包括武装部队,军人,军用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兵员,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部队的专用标志等。

3、犯罪主体既有个人也有单位

4、主观方面多数犯罪出于故意,个别犯罪出于过失

(二)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分类: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国防利益罪,具体包括: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破坏武器装备、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八、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财物以及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基本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财物以及损害国家廉洁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这类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具体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12个罪名。

九、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公务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职能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渎职罪,具体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环境监管失职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失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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