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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呢?

2024-07-26

种观点认为该类合同有效,委托理财合同签订的双方主体适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信托法》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并没有禁止自然人、法人作为民事信托的受托人,《证券法》调整的是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因此不能以证券法二十二条规定来认定该类合同无效。

对此笔者赞同二种意见,认为该类合同有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取得了飞跃式的发展,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我国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也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从而使得居民的投资需求和资产保值增值的需求也在不断的增加,而银行一年定期的存款利率却在一直保持在3%左右,并没有太大变化,这并不能满足城乡居民投资和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需求。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城乡居民必须要找一种更高收益的投资方式,金融和期货等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就理所当然的成为了国民选择的对象。

众所周知,金融产品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特点,如果缺乏足够的金融知识和对金融市场的把握判断能力,就不能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而我国城乡居民都刚开始富裕起来,对许多国人来讲,还缺乏投资理财的知识和经验,绝大多数国人并没有能力独自进行投资理财,这就需要有专业的理财机构及掌握专业知识的人员为其提供理财服务,在此背景下,委托理财的产生有其现实的意义。

委托理财的受托方在超出营业执照上所规定经营范围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委托理财合同是否违反合同法五十二条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呢?

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公布并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高法院合同法解释”)。该解释10条规定:“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按照高法解释的意见,公司超出经营范围而签订的合同,只要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得规定,原则上应当认定有效,并不因 “超出”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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