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效力问题探讨
委托理财的兴起源于我国近20年来经济的腾飞和资本金融市场的放开。委托理财作为一种新兴的业务近几年也取得了蓬勃的发展。而市场主体的良莠不齐和法律、监管的缺位也使得因委托理财所引起的纠纷日渐增多。
委托理财实际上是一个存在于资本市场上的概念,目前在法律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对委托理财的性质、受托人在没有代理委托理财资质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委托理财合同是否有效及保底条款合同效力等问题在实践处理过程中还都存在较大争议。本文试图就委托理财合同效力的问题作一个浅显的探讨。
在委托理财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各地法院对受托人在没有证券经营资质或超出营业执照上所规定经营范围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委托理财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该类合同无效,理由是《证券法》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委托理财应属特许经营业务,而要经营此类业务必须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取得相应的特许经营许可。无论是投资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还是公民个人在同一时期内共同或分别接受社会上不特定多人委托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特别是进行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该行为显然与其身份和资质不符。如果认定有效则可能会造成资金在极短的时间内积聚,大量违规资金进入市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整体利益,与我国的金融市场政策背道而驰。因而认定受托人在没有证券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委托理财合同有效既无法律依据也无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