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自首。例如1、交通肇事者在现场主动报警,等待警方介入并说明犯罪事实;2、主动向交管部门或者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如实说明犯罪事实;3、委托他人或者打电话给交管部门或者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待处理,如实说明犯罪事实;4、在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处理。
法律依据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 一款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虽然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未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相关负责人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受伤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投案,以减轻犯罪后果,或者先通过信电投案的;犯罪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只是因为形迹可疑,被相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自愿说明自己的犯罪;犯罪后逃跑,主动投案的,经查实后已准备投案。或者在投案过程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不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因为亲戚朋友的劝告和陪同;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戚朋友,或者亲戚朋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往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能视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只如实供述数罪中的一部分罪行,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如实供述所知的同一犯罪嫌疑人,主犯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一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再次供述的,不能视为自首;但如果能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应视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