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罪的构成四个要件是什么?
(一)对象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入卖淫罪促使卖淫活动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
这种罪行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指女性,但也包括男性。“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次数不会影响这种罪行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客观上,本罪表现为介绍他人卖淫行为。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互相牵线搭桥,勾通撮合,让他人实现卖淫活动的行为。在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大多是双向介绍,比如把卖淫者介绍给嫖客,或者把嫖客带到卖淫者的住处当面撮合,但不排斥单向介绍。比如卖淫者单纯提供信息,卖淫者自己勾搭嫖客。
(三)主要部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介绍他人的卖淫行为。
(四)主观要件
这种罪行主观上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自己是在介绍别人的卖淫行为,知道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
介绍卖淫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为卖淫者与嫖客牵线搭桥,以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为手段,应立案。
根据《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一)》第七十八条(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 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1、诱惑,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
2、引诱,容留,介绍十四岁以下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卖淫;
3、诱惑、容留、介绍卖淫者患有艾滋病或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4、其它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虽然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条例中没有情节限制,但并不是所有介绍卖淫的行为都可以构成成本罪。情节轻、社会危害小的,不宜依法作为犯罪处理,但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