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自首和立功,相信大家都知道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法定量刑情节,但在诉讼过程中认定自首和立功并不容易。换句话说,减轻或从轻处罚并不容易。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自首和立功对量刑有那么大的影响呢?刑事律师会立即给你一个详细的答案。
首先,自首和立功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投案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的。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处罚,也可以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应当自首。
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暴露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而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自首、立功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范围,应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自首的人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立功的人还应考虑举报揭发罪行的重要性、举报揭发罪行的人可能或已被判处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帮助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作用。
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类似情况下,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宽度应适当宽于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
虽然有自首或立功的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准备自首和立功,避免犯罪前的法律和惩罚,不得从宽处罚。
对于有自首、立功情节、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的被告人,不仅要考虑自首、立功的具体情节,还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确定从宽或从严处罚。如果累犯的前罪是非暴力犯罪,一般可以从宽处罚。如果前罪是暴力犯罪,或者前后罪是同类犯罪,可能不会从宽处罚。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处罚,应当注意共同犯罪人与主要分子、主要犯罪分子、从犯之间的量刑平衡。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和共同犯罪的主要犯罪分子应当举报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同一犯罪的地位和作用较低的犯罪分子,应当严格把握宽处罚与否。如果轻处罚可能导致全案量刑失衡,一般不会轻处罚;其他案件中犯罪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被举报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逮捕,一般应当依法从宽处罚。对于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和共同工作用,
第二,自首和立功的区别是什么?
(一)共犯人在自首和立功方面有不同的要求:
共犯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本人同案同案犯罪事实,成立自首;
共犯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与自己不同案件的同案犯罪行为,经核实属实,或共犯协助抓获同案犯,成立立功。
(二)法律效果不同:
1、自首对事(即自首罪)不对人,采取相对宽容的处罚原则:
(1).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
(2).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和自首的具体情况,确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2、立功对人(即犯罪人)不正确:
(1).如果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仅限于自首本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68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刑法修正案(八)删除有关自首和重大立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条款。
在实践中,自首和立功的认定是不同的,但对量刑的影响是相似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被告人可以自首或立功,此时一般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你既有自首又有立功,你应该减轻或免除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