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走私活动的规模越来越大,人数越来越多,组织越来越紧密,手段越来越狡猾,越来越先进。那么,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如何确定走私罪呢?在司法实践中,走私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针对上述问题,下面将逐一为您详细介绍。
怎样认定走私罪?
走私罪是指个人或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各种方式运输违禁品进出口或逃避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本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主要应注意本罪与一般走私违法行为的界限。
如果走私逃税额达到50,000元,则构成成本罪,未达到这一数额标准的,属于一般走私违法行为。
(二)本罪与其它走私特定物品犯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产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产品、淫秽物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毒品等特定物品的,按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定罪处罚;走私上述特定物品以外的其他普通物品和物品的,按本罪处理。
二是走私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认定不同形式的走私行为标准:
(一)通关走私。是指行为人通过伪报、隐瞒、低报、伪装、隐瞒等手段通过海关出入境走私。这种方式实施的走私犯罪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占有很大比例。
(二)绕关走私。也就是说,非法绕关走私不通过海关监管区域。例如,货物直接运输到边境地区。
(三)后续走私。又称变相走私,是指行为人先合法进口货物和物品(主要是指保税货物和特定的减税免税货物),然后擅自出售违法海关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牟利。大部分内地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查获的走私犯罪案件都属于后续走私。
(四)间接走私。也叫准走私或牵连走私。它不是直接进出国(边境)走私,而是因为与走私密切相关而被规定以走私罪论处。这种行为有助于实现或诱发走私罪。包括两种情况:
1、直接向走私人收购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或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它货物、物品,数额较大;
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销售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或者在没有合法证明的情况下,运输、收购、销售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和货物数量。
因为走私犯罪属于行政犯罪,似乎没有具体的受害者,甚至不直接侵犯公民的个人利益,甚至不具体侵犯任何单位的利益。因此,一些走私者自己并不认为自己构成了犯罪。事实上,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不仅是犯罪,也是惩罚。当你涉及到这样的案件时,你必须雇佣专业律师来帮助你,并努力做到宽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