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犯了几个罪,自然需要对每个罪名进行处罚,然后进行并罚。此时,可能会出现有期徒刑并罚的情况。现实中,如果法官判处罪犯有期徒刑并罚,此时应该如何处理?相信大部分人都不清楚。在下面给你详细解答。
有期徒刑并罚
对数罪并罚,我国刑法采取了以限制加重为主的原则,并取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于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理论界和实践界主要有三种观点,即逐一执行、吸收、折扣。如果一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种或者两种不同的刑罚,应当按照从重到轻的顺序逐一执行,先执行有期徒刑,再依次执行拘役和管制。吸收说主张采用重刑种吸收轻刑种的规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即只执行有期徒刑,不再执行拘役。当一人犯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种或者两种不同的刑罚时,首先将不同的自由刑折算成同一个重刑种,即将管制和拘役折算为有期徒刑或者将管制折算为拘役,然后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其转换方法是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关于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规定,即管制两天转换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天,拘役一天转换为有期徒刑一天。
合并执行理论的讨论
“吸收理论”实际上采用了吸收原则,其致命的缺陷是无法解决一种情况,即当几个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几个被判处拘役的罪按照限制加重原则确定的刑罚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另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至少6个月。此时,拘役的刑罚高于有期徒刑的刑罚。如果按照有期徒刑吸收拘役的原则进行处罚,显然是重刑轻判。
尽管有些学者主张“折抵说”,但经过深入研究,发现它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理性。刑法规定有五种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但没有规定这些刑罚可以相互抵消。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关于判决执行前先羁押的规定,是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考虑判决前先限制或者剥夺自由的特殊情况而制定的。它们分别抵消了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没有规定这三种刑种可以相互抵消。此外,刑法规定的五种主要刑罚是不同性质、严格程度和执行方式的刑罚。就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性质而言,它们的适用对象、剥夺自由的程度和监督方法是不同的,执行期间享受的待遇和后果也有很大的不同。转换方法的本质是将拘役升级为有期徒刑,混淆了不同刑种的界限,加重了被告的刑罚,违反了刑法相适应的原则。
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制定相应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处理这种情况时,法官实际上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大多数情况下,它是折扣的,也就是说,一天的拘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天,然后刑期叠加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