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幸福家庭当中成长出来的孩子可能很难想象现在社会中居然还有贩卖人口的这种行为,而实际上人贩子不仅针对的是民事行为能力尚不健全的婴儿或者是未成年人,现在有些人贩子是冒充孤苦无依的老人,针对群体直接就是属于在校的大学生,而且民间对于人贩死刑的这种做法大多都是非常支持的。
一、人贩死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现行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设立了三档刑罚。
一档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档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分八种情形,涉及拐卖儿童的有六种:拐卖集团首要分子、拐卖三人以上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等手段绑架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的、造成被拐儿童或亲属重伤或死亡的、卖往境外的。
三是死刑,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这种罪行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而且,行为人主观上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绑架、绑架、收购、销售、接送、转让被拐卖妇女和儿童的行为之一,就构成了拐卖妇女和儿童的犯罪。至于是否出售,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不是为了出卖,比如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卖淫,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本罪。然而,在实践中,一些行为人通常会购买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要素有哪些?
客观上,这一罪行表现为非法绑架、绑架、收购、贩卖、接送或中转妇女和儿童。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通过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与家庭或监护人分离,并为自己控制的行为。绑架的方法有很多:有的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寻找流产妇女,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利用各种关系,用甜言蜜语夸某个地方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女性离家出走;有的以帮助照顾为名,把孩子从监护人那里骗走;有些人通过帮助引导和给予零食来绑架孩子。我们所说的绑架,是指通过暴力、胁迫、麻醉等方式将受害者从原地抢走并控制受害者的行为。所谓收购,是指从拐卖妇女和儿童的犯罪分子那里购买被拐卖妇女和儿童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被拐卖妇女和儿童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接送和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和儿童的共同犯罪中,对被拐卖妇女和儿童进行接应、躲藏、转移和转移的行为。将被拐卖妇女和儿童的收购、绑架、贩卖、接送、中转等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和儿童犯罪的表现形式,是本法对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根据本条规定,只要行为人在拐卖、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转让妇女和儿童中实施任何行为,就构成拐卖妇女和儿童罪。拐卖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五种行为中重要、常见的客观表现。
由此可见,人贩子死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中严重的一种。比如人贩子绑架儿童的目的是为了出售,直接导致儿童家属死亡。这些后果特别严重,可以判处人贩子死刑。然而,即使法院立即实施人贩子死刑,也可能很难在一段时间内找到人贩子被出售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