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实施贿赂,此时对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视为单位贿赂罪。但是,如果对象是国有单位和国家机关,此时应该构成对单位贿赂罪。这是两种不同的罪行,其中对单位贿赂罪的处罚是什么?让我们在下面了解一下。
如何认定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
单位贿赂罪是指单位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产或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和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贿赂罪的主体是单位,一般包括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然而,随着我国法制经济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经济主体。他们的贿赂行为是如何定性的?我们需要根据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给出明确的定义。在确定单位贿赂犯罪时,重点是确定犯罪主体是否具有单位主体身份,是否体现单位意志,是否构成单位贿赂犯罪,否则构成贿赂犯罪。下面进一步分析几个特殊单位贿赂行为的定性。
(一)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贿赂罪的主体?
一人公司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只有一人,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全部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现行公司法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这种公司模式只有一个股东,但股东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限于出资额。股东和公司都是法律上的独立个体,一人有限公司意志独立,是独立的法人。这个问题也符合最 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1999年6月25日,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用法律相关问题的解释》一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仅包括国有、集体所有公司、企事业单位,还包括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企事业单位。"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所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当然属于刑法第30中的“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享有公司应承担的权利义务,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因此符合单位行贿罪的主体资格。
私营企业能否成为单位贿赂罪的主体?
私营企业是个人投资的企业,通常指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是指按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实体,由自然人投资,财产由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独资企业一般不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合伙企业是指根据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营利性组织,由各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显著特点是合伙人共同决定其经营活动。不难看出,个人合伙是一种人的组合,是非资产的融合。他们的权利和行为能力与合伙人没有完全分离,没有独立的意志,也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因为这两类企业没有法人资格,所以根本就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对于这两类企业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是对自然人的一种犯罪行为进行二次处罚,违反相应的犯罪原则。所以,这两类企业并非现行刑法第30条所指的企业。按照刑法第393条的规定,因贿赂而获得的违法所得属于个人的,按个人贿赂处罚。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私营企业主以单位名义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但由于不正当利益主要归其个人所有,这种行为应当定为个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
(三)单位分支机构或内部机构能否成为单位贿赂罪的主体?
理论界有学者认为,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的分支机构和内部机构是否可以成为单位贿赂罪,即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没有注明其分支机构和内部组成单位,所以那些单位的附属机构不能单独构成单位犯罪。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也普遍认同这一观点。2001年1月21日,最 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金融犯罪案件审理研讨会纪要》规定:“处理单位分支机构或内部机构和部门的犯罪行为。以单位分支机构或者内部机构、部门名义实施的犯罪,违法所得归分支机构或者内部机构、部门所有的,应当视为单位犯罪。不能按个人犯罪处理,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部机构、部门没有可以执行罚款的财产,所以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这一规定肯定了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部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犯罪主体,也就是说,它可以成为单位行贿的主体。笔者同意一般观点,认为单位的分支机构和内部机构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根据这一规定,单位分支机构或内部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贿赂行为和非法收入属于分支机构或内部机构的,应当视为单位贿赂罪。
(四)个人挂靠型、风险经营型主体能否成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
个人挂靠型主体其经营模式具体表现为:本身不具备合法经营主体的个人,挂靠具有经营权的单位,并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从事营利性活动。个人风险经营型主体其经营模式具体表现为: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从事营利性活动,而个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上两种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表面看来,虽然是以集体名义,但实际均由个人投资,除了向挂靠单位交纳一定的管理费外,其经营所得全部归个人所有。“仅仅因为行贿人为了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单位支付一定费用,就将这种费用理解成“为单位创造的利益”,从而判断其行为是单位行为,显然不妥。”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行为,其实质是个人行为。个人借单位名义实则为了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借单位名义实则是自己违反国家规定将单位或自己的财物以回扣、手续费方式,送给国家工作人员,数额较大的,以行贿论。刑法第393条规定,因行贿取得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389条、第390之规定定罪处罚,即依照行贿罪定罪处罚。这一条款规定已明确,无论行为人是以单位的名义行贿,还是以个人名义行贿,只要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就应以个人行贿论处。
(五)承包商能否成为单位贿赂罪的主体?
承包商是指行为人通过签订承包合同,获得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并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笔者认为,对于承包商能否成为单位贿赂罪的主体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具体情况。根据承包商在被承包商中是否有资产投入,承包商分为两类,一类是有资产投入的发包商。由于被承包商是发包商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表现,是发包商自主选择经营模式的结果,其资产属性和单位性质不会因采用发包经营模式而发生变化。所以,对个人承包企业实施的贿赂犯罪,构成单位犯罪,应当以单位贿赂罪论处。第二,发包商没有资产投入。事实上,实际表现是企业的经营资本实际上是由承包商个人投资的,发包商只提供营业执照,然后按照合同收取固定的承包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获得的利润主要由承包商获得。因此,这类承包商的承包商虽然以单位名义受贿,但受贿的不正当利益主要由承包商获得,应当按照个人受贿受到处罚。
单位行贿罪的处罚是什么?
刑法第三十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受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贿赂取得的违法收入归个人所有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和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的,是贿赂罪。
在经济往来中,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给予财产,金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和手续费,将受贿。
因为被勒索给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没有得到不正当利益的,并非贿赂。
第三十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财产可以并处没收。
受贿者在被起诉前主动交给受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对于“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罚金刑的适用性。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罚款金额应根据犯罪情节确定。单位处罚时,也要遵循这个原则。但我国刑法总则中的罚款没有具体的法定金额,贪污贿赂罪在刑法分则中的罚款也是如此。目前没有立法规定,应当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也可以参照其他经济犯罪标准,以单位贿赂犯罪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更为合适。当然,对于国家或者社会来说,造成严重的公共利益是不是错误的。
(二)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直接策划、组织、指挥或批准犯罪活动的单位领导人,通常是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不能一概而论。不知道或者不起决定作用的单位领导人,不能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主管人员。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积极参与犯罪活动、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员。单位贿赂罪往往不是靠一两个自然人的行为来完成的,可能涉及的人比较多,有的人真的不知道,有的人知道自己错了或者可能有问题,但是被贿赂了。
在单位贿赂犯罪中,并不是所有的直接责任人都有同等的责任。虽然这种犯罪也是自然人实施的一种有组织的犯罪,但在形式和实质上与传统刑法中的共同犯罪有很大不同。因此,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不能像共同犯罪成员那样分为主犯,只能根据其在单位贿赂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分为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
对确定直接责任人员的主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权力的大小。职责权限越大,应承担的责任就越大。
2、因果关系的形式。行为人在因果关系链中起主导作用的主要作用。
3、发挥作用的程度。主动提出建议,积极执行,所承担的责任比较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