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人,严格遵守监规,有明显悔改表现,改造时变现良好,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申请减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刑:
1.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分子的信息,防止了一起重大案件的发生;2.犯人在服刑期间举报其他犯人的活动,经警方查证属实的;3.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对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4.犯人在监狱日常改造或者劳动过程中,不顾危险,挽救他人生命的;5.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重大事件时,现金的变现非常突出,贡献很大。
减刑后的实际刑期不得少于以下期限:
(一)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2)无期徒刑不得少于十三年;
(三)依照本法的五十条的二款的规定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满后,应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缓刑考验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刑期为二十五年。
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犯人,一般不具备减刑条件。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缩短考验期。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相应减少的缓刑期限不得少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