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刑事自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的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三类案件,被害人依照本条的三项规定起诉的,还得要符合本法的八十六条、的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提供有关部门作出的不予立案、不起诉或者维持不起诉的决定等相关材料。(2)受本法院管辖。(3)受害者告诉它的。(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5)涉嫌犯罪未超过法定追诉期限。
比如,根据我国《刑法》的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故意伤害案件(轻伤)法定很高刑为三年。根据《刑法》的八十七条的一项,法定很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仍然提起刑事伤害自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刑事自诉的提起首先要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对于超出自诉案件范围的案件,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控告或者反映;其次,刑事自诉要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
提起刑事自诉应注意的事项:
(1)附带民事诉讼得要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刑事案件不成立,就没有附带民事诉讼。如果确实有损害,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2)附带民事诉讼得要在刑事案件立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后提起。否则只能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3)根据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就限于物质损失或经济损失,精神损失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