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后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在服刑一定期限后,提前附条件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假释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适当适用假释,将服刑一定时期后有悔改表现,不需要继续监禁改造的犯人放在社会上,可以有效地促使犯人服从教育改造,使其尽快回归社会,有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人。
假释的对象条件上也有限制,即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人不得假释。
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应当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1、刑事鉴定表;
2.刑事奖惩形式;
3.终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犯人确有具体悔罪或立功材料的;
6、未成年或老年残疾人(自伤除外)材料。
无期徒刑的假释建议书,应当在提出假释建议书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批准。
监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对材料、手续、程序是否齐全、合法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