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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吗?

2022-05-17

仲裁机构已发出调解书的纠纷,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处理。由于调解书签署后生效,调解书一经签署,当事人不得反悔,但允许当事人在签署前反悔。调解书送达前调解不成或者一方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这是因为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就是仲裁庭的审理过程,制作调解书时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审理。

1.结束仲裁程序。调解书生效后,仲裁程序终结,仲裁机构不再审理案件;2.争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确定;

3.任何机关和组织在重新处理案件时,都受调解协议的约束。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在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时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限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的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间中止。自中止时效期限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限继续计算。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的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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