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大量公款作为贪污者或他人的资本进行营利活动。比如,贪污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经营、购买租赁,并作为个人参与经营活动的股份,存入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谋取私利等。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借给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用于谋取私利,无论这些单位是否共同将其挪用的公款用于营利性活动,都应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营利性活动,而不是归公共使用。这里的量比较大。起点是挪用公款1万到3万,起点是挪用公款15万到20万。对于这种挪用公款,属于数额较大的公款,属于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法律并没有要求挪用公款要多久,也没有要求行为人真的达到营利的目的。但是,行为人在案发前已经部分或者全部偿还本息的,可以根据情节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实施)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的,起点金额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挪用公款给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给个人三个月以上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5000元至1万元的起点为“数额较大”,挪用5万元的起点为“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