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意见认为,聚众斗殴的参与者,无论是否是刑事被告人,只要在聚众斗殴中遭受物质损失,其本人或者近亲属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第77条明确规定,只有“被害人”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聚众斗殴的参与者是刑事被告人,则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一种意见认为,聚众斗殴的参与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他人,并且被他人伤害,仍然参加聚众斗殴。所以不管是不是刑事被告人,原则上都要自己承担责任,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当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时,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既是聚众斗殴犯罪的参与者,又是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受害人,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
它充分考虑了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和聚众斗殴案件的特殊性,符合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相结合的原则,也有利于实践中聚众斗殴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处理。
殴打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
(一)任意持械殴打他人的;
(2)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造成被害人轻伤的;(三)随意殴打多人,多次殴打未成年人或者以打人为乐引起公愤的;(四)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多次向他人投掷石块、泥土,引起公愤的;
(六)屡教不改,随意殴打他人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