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辖又称地域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根据行政区划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劳动争议仲裁的地域管辖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基本相同。这样,不服仲裁裁决的一方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便当事人就近就地解决劳动争议。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由于采用了一般管辖方式,是一种管辖明确的制度,不利于当事人的申诉和仲裁机构的仲裁。比如铁路、民航、交通等跨地区企业、联合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不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而应由职工与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级别管辖,目前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而是交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从各地的实践来看,一般是省级仲裁委员会管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影响较大的劳动争议案件。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和发生在大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所有劳动争议案件,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由本级受理。
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管辖,有利于当事人申诉和维护自身权益,保证劳动争议仲裁的正常进行。以上是边肖为您整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管辖的内容。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