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威胁、引诱、欺骗是与刑讯逼供并列的非法方法,三种非法方法之间也存在平行关系。事实上,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四种方法在违法性和侵害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刑讯逼供的方法直接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意志自由,对基本人权的侵犯程度很高;方法威胁虽然没有直接侵害犯罪嫌疑人的身体,但强制了犯罪嫌疑人的精神,侵犯了意志自由,侵害程度仅次于刑讯逼供。诱惑、欺骗的方法没有强迫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或精神,没有直接侵犯人身权利和意志自由,但可能影响司法公正。
模糊是调查和审讯中经常使用的一种语言策略。借助语言的魅力和技巧,审讯人员发出的信息和犯罪嫌疑人收到的信息之间的不对称可以用来获取口供。
模糊语言策略,当审讯人员审理复杂案件或遇到证据不足、无法在审讯中找到突破口的尴尬时,无异于一剂良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尽管如此,模糊语言的使用并不是随意的,更不是无节制的。
实践中,与“威胁”、“引诱”、“欺骗”的界限往往不清,这使得这种策略和方法很可能成为变相的“刑讯逼供”。
模糊语言本身具有模糊性、歧义性、歧义性和含蓄性。表达的过程就是信息交流的过程,利用了沟通传递过程中信息收发的不对称性,使被讯问人产生心理错觉,这种自我心理压力感和错觉感足以促使其改变认罪态度,积极配合案件的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