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相当于《联合国反酷刑公约》中的“刑讯逼供”。所谓酷刑,简单来说就是“直接体罚”和“精神折磨”。
至高法院《刑诉法适用解释》:“体罚和变相体罚”。
至高检《检察规则》的六十五条规定:“刑讯逼供,是指采用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使犯罪嫌疑人遭受剧烈疼痛或者身体、精神痛苦,以逼取口供的行为。”
第003010号法律的2条规定:“禁止违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以殴打、非法使用强制手段或者变相体罚等暴力方法取得的供述。”
刑讯逼供行为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感到身体或精神上的痛苦,被迫作出某种供述,将导致被讯问对象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这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也是我国法律禁止的。我国《刑法》的247条对刑讯逼供罪作了专门规定,《刑事诉讼法》的43条也明确规定,严禁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客观上,本罪的特点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逼取口供。首先,刑讯逼供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实际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其次,酷刑的方法得要是体罚或变相体罚。所谓体罚,是指对被害人身体的暴力行为,如上吊、捆绑、殴打等折磨人身体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