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越早提出辩解定见越好。
检察官考虑律师的定见,选用律师的定见,向领导陈述,作出抉择,形成起诉书等法令文书都是需求时间的。
一方面,律师越早提出法令定见,辩解效果越好。
律师提出得越早,还是要在公诉人还未阅卷时就先看到律师的辩解定见,让公诉人带着律师的辩解定见去阅卷,从而更好地影响公诉人。
另一方面,给公诉人必要的考虑和处理时间。
假如律师的法令定见提出得太晚,公诉人现已就案件形成了心里坚信,甚至案件现已由公诉科集体谈论领导抉择抉择,那么此时辩解定见被选用的难度无疑会大很多。
假如律师的法令定见提出得太晚,公诉人或批捕科的承办人在期限届满的前一两天才收到辩解定见,对案件的结论现已形成了,更丧命的是,时间不够了,来不及仔细考虑了,即使考虑了也来不及处理了
2. 一般不在法庭上搞依据突袭。
一,部分法官和公诉人会觉得律师没有提早跟他们说,觉得没有给他们留面子,心里增加了反抗感,也就增加了辩解的难度。
二,打乱了法官和公诉人的作业安排。原本他们认为案件没有重大问题,能够在预定的时间内开完庭,因为在这个庭审后或许还安排了其他庭审或其他作业。遇到依据突袭后,开庭时间延伸,打乱了原本的作业方案。
三,案件一旦提起公诉,哪怕或许存在错误,公诉人一般也得硬着头皮往有罪的方向提出公诉定见,否则就会产生错案追究责任。四,法官哪怕认为律师提出的依据会影响科罪,但此时法官面临着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