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有必要一同具有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许是严峻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施行违法的人,严峻嫌疑分子是指有依据证明具有严峻违法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急迫现象之一。关于何谓急迫现象,刑事诉讼法第82条和的163条关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矩。
刑事诉讼法第82条,公安机关关于现行犯或许严峻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现象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准备违法、实行违法或许在违法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许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违法的;
(三)在身边或许住处发现有违法依据的;
(四)违法后试图自杀、逃跑或许在逃的;
(五)有消灭、伪造依据或许串供或许的;
(六)不讲真实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严峻嫌疑的。 [2]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抉择拘留和履行拘留的权限以外,依据刑事诉讼法的163条的规矩;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矩现象,需要逮捕、拘留违法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抉择,由公安机关履行。
检察院抉择拘留的现象:由检察院自侦的案件,违法分子违法后试图自杀、逃跑或许在逃的;有消灭依据、伪造依据或许串供的,以上两种现象检察院可以抉择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