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涉外律师分享走私犯罪刑事案件管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有的人民法院请示,在审理被告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刑事案件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改变审判决认定罪名的,能否增加适用附加刑或者将罚金刑改为没收财产刑等问题不明确。
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百九十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此,审人民法院没有判处附加刑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改变罪名后,不得判处附加刑;审人民法院原判附加刑较轻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较重的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