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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刑事律师咨询顾问浅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标准

2020-08-08

  重庆刑事律师咨询顾问浅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标准

  所谓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含网络、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故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严重后果的是犯法的 ,那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重庆渝深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显示自己在计算机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愤报复,有的是想窃取秘密,有的是想谋取利益等等。但不管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刑几年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D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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