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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刑事律师咨询顾问浅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多久?

2020-08-08

  重庆刑事律师咨询顾问浅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多久?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D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d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多久?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有针对性地对尚处于预备阶段的网络犯罪行为独立入罪处罚,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z新案例

  案例一

  浙江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侯某、刘某、蔡某、刘某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帮助到大陆开办银行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侯某、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蔡某、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

  江苏省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谭某、张某、秦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发送刷单诈骗信息,其行为本质上属于诈骗犯罪预备,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虽然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具体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归案并受到刑事追究,但不影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成立。谭某、张某、秦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谭某、张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秦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以及谭某、张某赔偿部分受害人经济损失的情节,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三

  三男一女4个年轻人, 使用多部手机,在微信上干非法勾当,从中赚取中介费。日前,阆中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4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许某是阆中人。2016年以来,许某先后购置9部手机, 并注册多个微信号,面向全国联系不同年龄段的男子, 并向他们推送失足女的信息, 在交易完成后从中获取中介费。2017年4月, 比许某小一岁的阆中人陈某跟随许某学习这门在网上赚钱的“技术”, 同年7月陈某以每月3000元的工资给许某打工,许某将3部手机交给陈某, 陈某发布各类违法信息约65万条, 获取的中介费归许某所有。同时,陈某自购3部手机,以同样的方式在网上赚钱,发布各类违法信息约19万条,赚取中介费归自己所有。

  2017年9月, 许某以每月3000元的工资雇佣阆中男子张某,将3部手机交给张某保管, 张某发布各类违法信息约70万条,获取的中介费归许某所有。同时,张某又自购3部手机并注册微信以同样的方式在网上赚钱。2017年11月, 许某以每月3000元的工资雇佣阆中女子梁某, 将3部手机交给她使用,梁某发布各类违法信息约23万条,获取的中介费归许某所有。同时,梁某注册另一微信号以同样的方式在网上赚钱。

  2018年1月30日,陈某、张某、梁某被阆中市公安局当场抓获,2018年12月19日,许某投案自首。

  阆中市法院认为, 被告人许某、陈某、张某、梁某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许某是主犯,陈某、张某、梁某是从犯。许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陈某、张某、梁某坦白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日前,该院一审依法判处许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 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陈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梁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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