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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所失业员工具有的合法权利

2020-03-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下岗职工享有以下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在经济上解雇雇员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解雇雇员的,享有依法返回单位的优先权。


  《劳动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如果雇主根据本条决定裁员,并且在6个月内招聘员工,则应优先考虑已解雇的员工。


  2.在裁员之前,下岗员工有权在裁员和裁员计划的前提下理解并发表意见。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出现严重问题的,必须裁员的,应当说明情况。提前30天到工会或所有员工那里听取工会或员工的意见,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人员可能会减少。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裁员计划,则没有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也不得参加经济裁员。在这里,工人有权拒绝被解雇,而劳动行政部门可能不会批准其解雇计划。


  3.工人有权在法律前提下拒绝解雇。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①患有职业病或因工受伤,被确认已经失去工作或工作的人。部门无法工作。


  ②如果疾病或伤害在指定医疗期内。


  ③女职工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下岗职工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下列三个前提条件:①工人生病或未因工受伤,医疗期限届满。此后,他们将无法从事原始工作或由雇主进行单独的安排。


  ②工人不具备工作资格,仍然不能通过培训或工作调整来获得工作资格。


  ③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也无法达成变更协议。


  但是,在雇主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之前,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作出决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员本人。”雇主未遵守上述法律程序,工人有权以程序差异为由拒绝解雇。


  同时,用人单位还必须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原因和法律依据。


  5.下岗后,下岗员工有权从用人单位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于1994年12月3日制定的《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用人单位应在裁减职工后的每一年中,支付相当于其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少于一个月。年视为一年。


  如果未按照此方法补偿劳动合同,则除了全额补偿外,还应加上补偿金额的50%。


  除上述补偿外,因疾病或非工伤决定解雇的雇主还应获得不少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50%至100%。


  6.决定误解的用人单位有权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并获得工会的支持。工会在人民法院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时,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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